原告:瞿X,男,1985年4月23日出生,汉族,居民,住莒南县。原告:刘XX,女,1980年11月11日出生,汉族。居民,住莱阳市。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XX,山东XX律... 查看详情 >>
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。被告人李X,男,汉族,1973年9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,初中文化,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。1993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崂山区人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根据2013年12月26日借条载明的内容,被上诉人王XX向上诉人出借款项56万元。二审中,被上诉人对分别采用转账和现金支付款项,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。上诉人主张其中的6.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。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。 查看详情 >>
综上所述,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,应予驳回;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判决如下:综上所述,上诉人... 查看详情 >>